时间:2010-08-03 09:16:22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委托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Chinook Investment Limited)
法定代表人:简生(JOHNSON CHIEN) 职务:董事长
被委托人:帅玉志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
联系电话:13065059096
现委托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帅玉志律师在我公司与烟台**厂、烟台市***实业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公司的执行代理人。
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申请执行 (2006)烟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2、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3、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代为领取执行款。
委托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Chinook Investment Limited)
二OO七年 月 日
济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