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14 20:23:50 作者:陈立强 文章分类:民商纠纷
陈立强律师,河北唐山杰大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证号:030907119985,唐山人民广播电台“法律视线”节目嘉宾律师,唐山电视台直播五十分节目值班律师,自执业以来,认真的钻研法学相关理论知识,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完美结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咨询电话13831544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2011年8月3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罗华医疗费等共计67696元;被告何小松应赔偿原告4345元。2010年4月2日凌晨1时许,罗华驾驶小轿车行驶在剑邑大桥信号灯前方约5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由何兵驾驶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罗华受伤及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罗华在丰城、南昌等医院住院治疗共29天,花去医疗费74293元。经法医鉴定,罗华的伤分别构成三处十级伤残,并建议后续治疗费在3000元以内酌定。经鉴定,罗华的小轿车车损价格为40265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华负主要责任,何兵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即原告罗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兵负次要责任。被告何兵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即原告赔偿保险金。对于原告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按照原告和何兵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及各自过错的比例由双方分担责任。因何兵是无偿为被告何小松开车,属于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帮工人即何小松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酌定何小松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