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彩礼是否返还的解答 南通刘道全 律师

时间:2015-05-11 10:56:45  作者:刘道全 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执业机构:江苏正启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调解谈判 公司上市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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