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样看待“网络黑社会”

时间:2012-02-07 15:37:32    文章分类:思考评论

既然我们承认“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就要相信网民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网民并非另一个社会,而是现实社会当中的公民。

现在的新闻传播、新闻事件有了许多与以前不同的形态,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网络展现出的互动性与新闻爆料的便捷,使新闻报道开始更多地从网络中汲取素材与民意。而搜索引擎的功用,更让信息的先后排名成为商业价值。在现代社会里,信息既是优势又是财富,控制了信息的传播与导向,其商业价值自不待言。

12月20日,央视以“网络黑社会操控舆论,五万元左右法院判决”为内容,揭秘了“网络打手”现象,其中提到了在商业竞争的过程中,最开始是网络公司利用互联网引导舆论,以便达到增加自己企业美誉度或打击对手的目的,等到这几年网络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多的传统企业也加入这个行列。从去年的“康师傅矿物质水水源门”事件,到今年的“王老吉添加剂”事件,背后都有网络公关公司的身影。

不但如此,甚至有网络公关公司扬言,在五万元价位下可以形成所谓的“民意”以影响司法判决。由此,这种状态下的网络公司及其背后储备的大量专干“回帖”、“发帖”等事宜的“水军”被称为“网络黑社会”。其实,最近这种产业链被曝光的情况很多,包括手机黄网、网络色情低俗内容等,几乎成了一个流行词汇。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以网络舆论为生的公司确实存在,并且其发帖数量之庞大、扫荡的论坛之多都有据可查。或许人们会想,到底什么是可供信任的信息资源?人们从网络上接收的信息,是否只是一种误导,自己是否在被利用?

但说这些网络方面的营销手段是“网络黑社会”,有些言过其实。如果在商品销售领域中使用这种手段,与传统形态的广告所要求的效果并无二致。而利用网络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确实有一些所谓“黑社会”的雏形,至少那种暗地里打黑枪,然后迅速渲染、放大的做法,有此嫌疑。但其程度上是否到了如此不堪的地步?应该说还是有差距的。不正当竞争是商业上的事,与刑法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不是一回事。

网络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进入的门槛低,任何言论都有发表的空间。但也正因如此,在可信度上一直是成问题的。如果没有传统媒体的介入,即使某些言论在某个时间点上大量涌现,也难以成为真正的公共事件。而网民的素质也并非那么低,经过几次事件后,这种手段就未必能起到那种想象中的效果了。

值得重视的,是报道中提到的以网络舆论影响法院判决。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定性,不但确实有“黑社会”的嫌疑,而且会造成舆论干预司法的印象。但就目前为止,网络上的公共事件虽多,并没有任何人可以举例证明这一点。更多情况下,网络对很多案件的披露与自发的调查,倒是成为了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正的良好助推剂。

名之为“网络黑社会”并非捕风捉影,但也不能说是已然成形,更多的是防患于未然的担忧所致。实际上,这只是网络发展的阶段性产品,如果确实有违反法律的,依法严惩即可,而不能因噎废食,以表面正当的名义,过多管束网络舆论的正常发展。既然我们承认“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就要相信网民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网民并非另一个社会,而是现实社会当中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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