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啃老”的理想与现实

时间:2011-03-22 11:16:13    文章分类:思考评论

前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幕,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记者发现,跟一审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1月22日 《宁波晚报》)

“啃老”是现如今中国社会的一个现状,主要是城市新民在刚刚踏入工作岗位之后由于各种压力,比如房子、车子、儿子等等。而采取的对于父母之间的经济索求行为。这在中国其实有着很深刻的基础。因为中国历来强调的就是“家族”观念和“血缘关系”。在这种“家族”观念和“血缘关系”之下,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辈子有着割舍不断的“关系”。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子女与父母以及“家族”之间的关系总是千丝万缕,剪不断,理还乱。

通过立法规定子女禁止“啃老”无疑是一种进步,这种进步背后彰显着个人意识的萌芽。例如在西方社会,成年子女到十八周岁之后就疏远了与父母之间的关系,自己出去闯世界了。这种形式在中国很难实行。但通过立法规定禁止“啃老”。假如在执行力上行得通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成年子女“断奶”,即成年的子女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成为经济独立的人,而不是依靠“啃老”。因为“啃老”更会增强阶层之间的“固化”,不利于整个社会有效资源的合理流动。但这仅仅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和美好的理想。

这条法规的执行力在中国的土地上肯定会“打折”。一是如何界定“有独立生活能力”将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二是这样的法规与中国的整个国情相左。“独立生活能力”在不同的城市就有不同的标准,衣食住行假如都维持在最低生活标准上,算不算是“独立生活能力”呢?在中国,浓厚的血缘关系和家族纽带将一个人牢牢控制在一个关系网络中,希望获得一个独立的人格是不容易的。父母有着一种朴素的“传宗接代”的观念,那么,对于子女便会有无数的要求,这些要求就是建立在子女曾经对父母的养育之恩上。

最重要的是当违反该条的时候,是不是有很强的约束机制。按照法规的规定,“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然没有逃脱掉约束软的弊端。由此可见,单单从一条法规上对于“啃老”进行禁止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这对于公民意识成长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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