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九十八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所以,他的做法肯定肯定属于私自收案、收费,建议你给他讲明:他的行为有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九十八条规定,因此应予纠正,相信他会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