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请的律师这样做法有违常规吗?

从一开始的“代理费”,“伤残鉴定”到最后的“过错鉴定”都是叫我们把钱打入他的“私人账户”,他的这一做法有违常规吗?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09-11-23-状态:未解决]
祁建平律师的解答: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九十八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所以,他的做法肯定肯定属于私自收案、收费,建议你给他讲明:他的行为有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九十八条规定,因此应予纠正,相信他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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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肇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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