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时间:2011-04-07 15:57:31  作者:梅志新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子女归谁抚养

第一、协议处理。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协议,除非协议对子女有严重不利情形的除外。

第二、子女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其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确无法和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三,子女两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

父母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较长,改变生活坏境对子女的健康严重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

第四、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但这并不是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时,才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费给付标准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此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也是很重要的考虑因素。

执业机构: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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