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增加及追索

原告诉讼请求很简单:变更抚养费数额
但是在庭审中又谈到了被告所欠的一部分抚养费
被告答辩时主张给付过孩子母亲一笔钱,主张用于折抵抚养费
法院在判决时会怎么判?仅仅处理变更抚养费还是连带折抵问题及拖欠问题一并处理?(庭审中原告也没有说明增加诉讼请求)另外,如果判决增加抚养费,起算点是判决生效还是原告自己要求的日期还是起诉之日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27-状态:未解决]
梅志新律师的解答:

1、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子女,那被告提出的给过母亲一笔钱不能折抵,因为主体不一致。
2、起算点为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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