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两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 父母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较长,改变生活坏境对子女的健康严重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