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期限

我与2009年8月在私人作坊做工时.不慎将右手锯断.断掌.在医院没有接好.11月出院。后于09年12月起诉对方,法院断定赔偿我8万元《对方不服提起2审.2审驳回被告’2010年7月强制执行,但对方没有执行财产.最后被中止.上面说的赔偿8万元是医药费.不包括损害赔偿,至今还没做鉴定.请问人身损害赔偿有期限吗
、?期限是多长啊,急,求。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4-06-状态:未解决]
梅志新律师的解答:

自受伤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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