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援助”的咨询
1、离异数十年的父亲,正常领取社保金,将现有房产变更到继子女名下后与现任老婆离婚,并申请法律援助以“赡养费”为由向亲生子女提出高额钱款要求(用于找女朋友、准备再再婚房产、抚养再再婚对象子女),“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应当要求“法律援助申请人”支付服务费?
2、“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有责任帮助“法律援助申请人”提出“合法权益”要求?如果该律师仅仅充当“二传手”在双方之间传递信息、而无视“法律援助申请人”要求的合法性,并且在电话中使用“责任一定在你”等言词妄下定义,该律师是否完全履行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是否可能被起诉、罚款、或者撤销案件)?
3、“法律援助律师”发出的信函是否可以仅仅加盖单位公章而不署名?其信函是通过若干“中间人”传递的,是否算作“有效送达”?
补充提问:
如果律师明知“法律援助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有社保,远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仍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原告向子女索要高额且无理的“赡养费”,该律师应承担什么后果?(我知道法院最终不会支持“无理赡养费”要求,但该律师可能因与原告有其他方面的关系而帮助原告骚扰子女)。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11-21-状态:已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