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
我是北京人,公司在上海,是一个集团公司,我于03年4月正式进公司,工作也是在北京,当时未签劳动合同,一直到04年11月份正式签劳动合同,签的是下属的一个分公司,以后每年一签,09年底签的3年合同,应当12年底到期,现公司以注销公司为由要提前终止合同,我的保险因为我人在北京,公司在上海一直没有办理过,公司和我协商每月补偿500元,让我自己在北京上保险,到现在算来我来公司9年半,公司要我签终止合同的书面东西,到12年11月终止合同,答应补偿我9个月的工资,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请法律专家帮我解答,谢谢!!!!!
补充提问:
那我是否吃亏了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11-27-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