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资支付令有哪些条件?

时间:2012-02-03 08:10:27  作者:于伏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申请工资支付令有哪些条件?

  问题: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公司在头年均能够按时支付工资,但从今年开始,经常拖欠工资,今年的3、4两个月的工资至今没有支付。6月我就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要求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公司说解除合同可以,两个月的工资要等一段时间给我,我只好同意,公司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是等很长时间,公司仍然没有支付我工资。请问: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答:    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所谓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二)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钱是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四)支付令的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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