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凶手是未成年人并且学校有过错的话,那学校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凶手是成年人,那几有凶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