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安的说法没有道理,有合同还用报案吗?有合同直接去法院起诉了!
警察接到报案后,至少要给被报案人打个电话问问情况啊!购买“原始股”权益被侵害后的救济途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为上述“原始股”买卖均为非法证券活动,基于目前此种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2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规定了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并规定: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原始股”买卖活动的几个基本形式,并予以严格禁止。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国资本及证券市场尚不成熟,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待加强的背景之下,违法“原始股”交易不仅放大了投资者自身的风险,也不利于现阶段我国资本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在明知或应知“原始股”交易违法的情况下,为赚取高额利益,不顾市场风险,对违法“原始股”交易亦应承担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如投资者参与上述“原始股”买卖活动将不受法律保护,故投资者因购买“原始股”权益被侵害后,应尽早放弃幻想,向中国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进行咨询、举报。也可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案件的情况向公安局机关报案,以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提起民事诉讼,以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中介公司为被告,也可将产权交易所等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定股份转让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