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时间:2009-08-23 14:55:48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执业机构: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淮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常年顾问 工程建筑 工商查询 合同审查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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