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前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写出了“双方因劳动关系面产生的任何经济关系已经全部结清。乙方保证不会就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向甲
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不会提出任何仲裁或诉讼”,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我也在协议书上面签了字。
我先前的工作单位入职时间为2006.07.27,合同到期时间为2009.10.31,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每次与我签订一年合同,合同到期后续签。最后合同月工资为4200,饭补每工作日12,通讯每月100。公司于2009.10.29以“由于多方面原因”书面通知我合同不再续签。现在我已经离职。我问下专家,我还可以获得赔偿吗,多少。如何申请?请专家告诉我最后的结果,如果可以的话我只想取回我应该得到的补偿,和平的解决问题。希望您或有关工作人员尽快给我回答,多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12-03-状态:未解决]
王惠兵律师的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从2008年1月1日致2009年10月31日,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200 12x22.75天 100)x2=9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