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试用期被开除
8.19正式上班,11月27被告知解雇,12月1日交接。试用期三个月后过了差不多一星期通知被解雇,而且三天(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后与新人交接,中途只签了份试用期协议,而且未盖公章只有法人的签字。试用期内未缴纳保险及公积金。但公司只愿意赔偿三个月的社保
我想请问一下
1.试用期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算不算未签劳动合同?
2.已过试用期,但只是前提三天通知,是不是不合法?应予支付相当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已过试用期,只是说不适合,就被解雇,是否也不合理?应给予赔偿?且赔偿多少?
4,公司答应赔偿的保险及公积金的数目与实际有差别,是否应以实际为标准?其次从8月19日到12月1日是应该算赔偿四个月的保险及公积金还是三个月的?
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12-10-状态:未解决]
王惠兵律师的解答:
一、试用期协议有效。
二、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补办社会保险三个月。社保缴费标准应以实际工资为准。
四、住房公积金目前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所以主张公积金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