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地下室归属权的问题
我买了个二手房(现在我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该房子有个附属地下室,当时签合同时没有特别注明地下室的归属,只写了附属设施及设备必须保持原状。而地下室本身没有产权证,卖房方也没有将地下室买下,而是向厂里租用的,每个月8元。但现在厂已经不存在了,租金卖房方都没有按时上交。由于合同没有注明地下室的归属而产生了纠纷。
那像这样我拥有这个地下室的使用权吗?以为毕竟这个房子我已经拥有了产权了。如果协商共同使用,签的协议书会有法律效应吗?(因为卖房方想在协议里注明地下室的管理权,承租权,使用权进行责权利明确。他们还想写明地下室归卖房方。)这个协议书能签吗?有签的必要吗?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9-03-状态:未解决]
刘学民律师的解答:
既然属于附属地下室,则构成房产的附属设施,在转让房产时,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地下室的所有权当然归你所有,你可以以地下室所有权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