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将案子退回检察院 。。。

刑事案件 已经移交给了法院,但死因不明,是否能将案子退回到检察院??、有什么根据吗

请别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我也知道得从这些上面找根据。。。我想知道具体点。我是因为找不到才来问的。。谢谢,希望能得到个好的答案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4-23-状态:未解决]
刘学民律师的解答:

《刑诉意见》:第一百一十七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依据上述规定,不能退回人民检察院,只能要求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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