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11 00:59:26 作者:柴查理律师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老人医院内摔骨折 法院判定医患六四开
2007年4月,广州市80岁的刘老太因高血压病住进本市某地段医院,刘老太虽说年岁大了点,可却是精神不减当年,在她的一再坚持下,家人没有过多陪侍。但不幸的事发生了,住院期间一天清晨,刘老太在该医院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医院遂将刘老太转往骨科治疗。后经鉴定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郁老太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等7万余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对郁老太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各类费用47892元。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因此医疗机构对于住院患者应当负有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内部的陪护工负有管理、监督及指导的责任。而本案中的刘老太住院时已80岁,对于如此高龄的患者,医院应当对其日常活动、护理及安全尽到比一般病员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医院却无法明确刘老太摔伤当日是否有护工或者其他护理人员在场,故应当认定医院对刘老太在住院期间未能尽到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刘老太对于自身的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她对以上的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提醒:
1. 医疗机构有善意提醒告知的义务。可以在必要场所做标志性提示。
2. 医疗机构对卫生间等环境的保洁工作一定要做到位,尽量避免地板潮湿、积水等。将卫生清理工作安排在患者就诊之前或之后。
3. 作为患者家属,要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情况,做好陪侍工作,不能掉以轻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点评律师: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仲裁员、太原市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太原市精神病医院法律顾问 柴查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