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11 01:50:05 作者:柴查理 文章分类:纠纷解决
根据《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戊某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戊某仲裁员于2006年 月 日携秘书在本中心驻地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调查笔录并入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规则》中的简易程序,请求书面不开庭审理,并不受本会《规则》时限和程序的限制。
被申请人表示不作书面答辩,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调解书形式制作仲裁确认书,申请人对仲裁费用的承担作出承诺。
戊某仲裁员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逐一认真查看了调查笔录。
申请人承认外聘大夫在手术中有过失,对被申请人身心上造成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意免除被申请人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包含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并同意赔偿被申请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做为本纠纷的一次性处理。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若申请人违约,给付被申请人的柒万陆仟元(76000元)不得要回,须赔偿被申请人伍万元(50000元)违约金;若被申请人违约,须退还陆万元(60000元)赔偿金和壹万陆仟元(16000元)医疗费,再须支付申请人伍万元(50000元)违约金。双方保证不再就此事互为追究,并不得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双方自愿将《关于丙某医疗纠纷协议书》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确认后生效。
仲裁费人民币肆仟伍佰陆拾元整(4560元)由申请人承担。
上述调解依据双方达成的《关于丙某医疗纠纷协议书》,以及双方签字认可的庭前调查笔录制作,内容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仲裁庭予以调解确认。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须自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