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11 01:52:38 作者:柴查理 文章分类:纠纷解决
医事仲裁的特点:
1、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申请仲裁调解、申请仲裁调解的争议事项、仲裁调解机构的选择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双方还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信任的仲裁员。
2、 仲裁调解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确定的内容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一裁终局。仲裁调解书一经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为提起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不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事宜可以得到有效的隐密性保护。
5、 专家断案。受聘成为仲裁员或调解员的人员都是医学、法律等各领域公道正派的专家,从仲裁人员自身素质上保证了仲裁的合法公正性和权威合理性。
6、 收费低,程序简便灵活,结案快。基于以上诸多优点的结合,仲裁成为经济有效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
7、 调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