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4 15:40:21 作者:孟凡广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全额投资成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作为挂名股东,是公司工商登记的名义上的出资人。因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乙方作为挂名股东持有公司 %股权(其余 %股权登记在甲方名下),以完成 公司的工商注册事宜。鉴于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 万元全部为甲方所出,乙方没有任何出资,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件所显示的乙方出资事实上为甲方所出,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作为 公司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作为 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承认在公司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投入的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任何作为股东的权利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甲方全权行使,甲方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及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四、乙方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乙方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在甲方需要时,乙方应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同时配合办理公司股权的变更手续。乙方不得故意拖延上述变更手续。乙方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将所持有公司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质押或转让给甲方外的第三方。
六、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签字。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