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咨询

夫妻二人婚后有一子三女,有农村房产四间,有产权证。一直由儿子赡养至丈夫去世,在妻子去世前儿子病亡,其后一年多时间,妻子由大女儿、小女儿照顾,二女儿和孙子不在身边,但是提供赡养费。妻子(已经80多岁)今年病逝后,留有代书遗嘱一份,未公证。
遗嘱中说:丈夫生前曾口头告诉妻子,说谁最后尽主要赡养义务就把房子给谁。妻子并认定一直由大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把房子全给大女儿。
该遗嘱有以下几处与事实不符:
1、该遗嘱是法律服务人员到当事人到大女儿住处代书所立,但是遗嘱中的立遗嘱地点却写成法律服务所。
2、立该遗嘱时立遗嘱人已经80多岁,虽然代书人认为她神智清醒,但在遗嘱中却有多处于事实不符:(1)立遗嘱人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符。(2)立遗嘱人所提到的丈夫死亡日期与事实不符。(3)立遗嘱人所陈述的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立遗嘱人与儿子死亡时间只间隔一年多,儿子生前一直由儿子单独赡养,儿子死后才由大女儿和小女儿伺候,另一女儿与孙子出钱,并不是由大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4)立遗嘱人所提到的丈夫的口头遗嘱没有证人。(5)立遗嘱人所提到的子女生活情况与事实不符。
3、立遗嘱人死后,大女儿一方面没有立即出示遗嘱,另一方面又说自己没有钱,不负责丧葬费,丧葬善后事宜全部由孙子独自出钱办理。
现在大女儿以遗嘱为由,强行占据遗留下来的四间房产。
问题一:该遗嘱是否有效,能否推翻?
问题二:其他继续人能否争回自己的权益?假如能的话,怎么办合适?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09-22-状态:未解决]
林丽律师的解答:

可以提起诉讼,这份遗嘱是有瑕疵的,是否真实,还需要法院根据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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