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我家的邻居2007年4月17日,先是周到我家的杖子,后跳墙过来,到我家的后院子里将正在往家走的父亲打到,又挥手殴打我的母亲,因为我母亲是一个癌症术后的病人,我父亲起来与邻居搏斗(邻居是三个身强体壮的年轻人),后来我父母老两口被邻居一直追打到家门口,我的弟弟出来帮忙,与对方打在一起,我方有证人和现场照片。因为家里有病人,家里困难,一直没有起诉,邻居却恶人先告状,(邻居法院好像有人),法院判决让我方承担40%的责任,对我方的损失让我方另行起诉,后邻居不服又上诉到市级法院,市级法院维持了原判。2009年6月24日,我方起诉开庭,时至今日,仍没有下达判决,这对吗?而且对方当庭辨别,说我放诉讼时效过了,真的过了吗,我方当庭反诉时,法官说涉及到另外的人,才让我方另行起诉的。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9-09-23-状态:未解决]
林丽律师的解答: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4.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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