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
我是北辰区居民我和前妻2006年经法院协调离婚吧,孩子判给对方,当时判决给附小孩每月150元,我一直按约履行。2008年我再婚,女方还是单身。2010年一月女方起诉我要求支付2008年至2009年医疗费和教育费50%既2414.33元和每月抚养费300元,还有2010年以后的医疗和教育50%。因我当时每月收入880元一审判决支付240元其他驳回,女方不服上述到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每月给付260元和2008年到2009年的教育和医疗费2414.33元,驳回其他请求。我当时因有痛风病没有及时履行,后女方又在2011.1月提出执行请求,后我与法官协商因工资低和有病分期执行.现女方又提出诉讼要求一.担负2009年到2011年5月产生的教育费6630的50% 3315和2009年到2011年5月产生医疗费1668.72的50% 834.36。二.判令我从2011年1月1日起支付原告生活费400元以及今后产生的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的50%。三.判令我继续履行市一中院(2010)民终字第722号判决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我工作现在的工资每月1200左右,按照女方的要求对我经济负担很重,等于我不吃不喝的为她干活了。只支付月抚养费还行别的就费劲了,请问怎样答辩才能对我有利,还有教育费都指哪些?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06-22-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