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中押金票丢失 是否还应返还的咨询

律师您好!
1995年我在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租下了一个地处集贸市场里的门面房,交付了3000元押金,租期由两年变更为一年、半年、季度不等。
2011年9月底,合同到期,街办终止了合同,商户带着租赁合同、“押金收据”、身份证收回了16年前的3000元押金,但对于多户由于跨越时间较长而丢失“押金收据”的商户拒绝返还,理由是:见票给钱,否则无法冲账。
2011年12月底,新的租赁合同又开始签订了,押金仍然是3000元,丢失“押金收据”的这些商户为了生计,不忍那块豆腐块大的地盘被街办收走,不得不再次交了3000元押金,请问:街办的这种以“押金收据”丢失为由,拒绝退还合法吗?为什么?我很想知道......谢谢您!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12-26-状态:未解决]
许娜平律师的解答: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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