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
我是名海员,我从上海出发在日本上的船,一上船,因船上生活条件不尽人意,伙食很差,天天吃炒饭,没有其他蔬菜鱼肉之类的菜,在港口装货时,也没购买伙食,我就申请辞职离船,也是在日本更换船员的,,我在船上呆了一个多月,也是一个航次,回国后,我在船上的工资被扣的基本上所剩无几,我来回的机票费用和来更换我的船员的机票费用,还有产生相关的代理费用,大约2-3万多,都算到我的头上,因为劳务协议规定未满合同期而提前下船,所有产生的费用都由我个人负担,请问,我辞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违约,所有费用是否都要我负担,这样是不是合理,有没有必要上法院,胜诉的机率有多大,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1-09-27-状态:已解决]
马明刚律师的解答:
1、海员也是劳动者,也应适用劳动法律。
2、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否则应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
3、单位招聘员工发生的费用,应由单位自行承担,你不必承担。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