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合同

甲有一相机零件损坏,拿到这一相机品牌维修站修理,经约定付给维修站零件费300,维修费100,约定2天后取,2天后甲取回相机,因甲是相机收藏爱好者,想要回旧零件,但遭到维修站拒绝,说旧零件已被回收,这是厂家一贯的做法。甲感到闻所未闻,双方发生争执。经查维修站和厂家都没有告知消费者。1问维修站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旧零件的归属?
咨询者: 甘肃  [咨询时间:2011-05-28-状态:未解决]
焦文生律师的解答:

旧零件本身就是从消费者的相机上拆下的,当然属于消费者所有。况且新零件消费者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故维修站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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