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誉权被侵犯
我骑着助力车载着朋友和一包废品铝(大约40公斤)于2010.4.10号12点被治安拦阻,被带到派出所协作调查,他们怀疑我和朋友偷窃,大约关了我们40个小时,经调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我们偷窃,罚了我们一人1000元,于2010.4.12号被释放,请问这样处理是对的吗?
我们在铜祥公司上班,厂里领导知道我们的事情后不要我们上班了。我和厂方已签了两年劳动合同,请问厂里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啊?
厂方还在厂里面贴了公告,说我们在外面偷窃,已被厂里开除。在派出所侦察人员还没有足够证据确定我们有偷窃罪名的情况下,厂方就做出这样结论,认定我们的罪行,是否侵犯了我们的自尊和名誉权?我们应该怎么做啊?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4-14-状态:未解决]
王现兵律师的解答: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合同方面可以要求厂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给与经济补偿。因为没有经过法院有罪判决,任何单位不当认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