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户口安置产权的归属(上海奉贤)

父亲64岁,母亲早亡。继母前夫也早亡,在两个儿子结婚后,1991年和父亲结婚,同年11月继母户口迁入父亲农村宅基地房,此房属于父亲婚前财产,也属于儿子我的婚房,此后在2006年由我出资翻过房。继母进入我家从没有为这家花过一分钱,今年碰上拆迁,我想咨询:如果按照户口安置,继母提出单独要拿一套房子,写自己的名字,她在和父亲婚姻延续期间这样做是否合法?,由我出钱买一套父亲和继母的房子(其中有继母的无房户人头面积45平方和其他人员的人头平方),是否可以不写她的名字?或者写上全家名字,连同继母的,是否可以写个协议,表示继母没有付房款,我们赡养继母,继母享有终生居住权而无产权?这样是否较合法并合理?
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继母的45平方份额,怎样安排最为妥当,因为在与父亲婚姻期间,最终的赡养和送终还是和我们有关联,所以继母在产证上的名字的写进是需要确定,毕竟她有两个亲儿子。
所以谢谢律师给我一个合理的合法的确定!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02-14-状态:未解决]
付忠文律师的解答:

你好,若拆迁安置中您继母是属于被安置人口的话,则其有权主张属于其自己的权利份额。若考虑日后的问题,你可与继母签署相关协议以约定继母百年之后房屋的归属问题。鉴于你问题比较复杂建议你面谈咨询当地律师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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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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