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我有一个和平区的门脸房,租给别人做足疗房了,租金是750/月,租期是自2006年8月到2008年8月。当初是我和承租方一起到工商局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时间有效期是到2008年8月)。现合同已到期,我想把房子收回来,可是承租人不同意搬走,并表示如果搬走需要我给与装修补偿金2万元人民币。我找到工商局查看发现,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居然顺延了(使用的还是我和平区的房子地址,但是我没有和他们续约),因此我认为他们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伪造的,此店面新办理的营业执照属于无效的。并且我现在怀疑此足疗房可能从事非法经营项目,因此我想收回房屋。需要提出的问题是:

1、合同期满了,我们协商多次他们都不搬走,我们采取法律手段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如果他们提供给工商局的合同是伪造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怀疑从事不良经营范围,能成立吗

4、合同没有注明装修补偿,我们这个义务吗

5、如果法院判决我们胜诉,他们还是不搬,有什么方法决绝吗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08-10-29-状态:未解决]
张蕴章律师的解答:

1、合同期满了,对方不搬走,你可以依照合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他们提供给工商局的合同是伪造的,应当虚假注册,但是与你没有关系

3、怀疑从事不良经营范围,没有足够的证据,当然不能成立

4、合同没有注明装修补偿,你们可以对这个内容,重新达成协议,一般应该你们补偿他们一些钱,装修物归你们所有

5、如果法院判决我们胜诉,他们还是不搬,法院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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