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修建的房屋房产证是我父亲,请问我有所有权吗?
我和我的丈夫1987年结婚于1988年修建的房屋,户籍为农村户口,当时我们家有两个姐姐已经出嫁,只有我和父母一起居住,父亲年近七十母亲年近六十。当时我们家房屋成危房,我父母亲就让我和丈夫修建在农村,是全额出资和出力,当时我丈夫的户口不和我一起,1989转移到我家,政府审批办理的时候随便写成我父亲,于后1995年我父母请大队书记写了一伤协议,当时内容是写成房屋由我丈夫继承。当年12月份我们全家当街做个体经营,2000年我和丈夫又在本镇街道又买了一栋街房,当时政策允许办理户口迁移,于是我们全家把户口迁移到小场镇,父亲2001年去世,我和丈夫一直没办理产权变更,到了2010年两江新区挂牌成立.。才办理了变更登记。房管所给我办理的继承产权,2011年我农村的房屋被折迁,以我先转户口后办证,不是八几年的老证是继承为由只给我残置费不补偿任何费用和安置房,其它区都有,请问我农村的房屋有没有共同产权?我有权要求陪偿安置房吗?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1-07-12-状态:未解决]
孟显荣律师的解答:
你现在已经不是农村弄户口了,农村的老房子你是无法得到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