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的承包合同是2007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工期2007年10月20日-2009年3月23日,但是因为发包人征地拆迁问题造成很多工程是在合同完工日期以后才开始施工的,合同签订的还有两条内容
1、开工前发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延期开工损失费,但工期可以顺延。
就以上的情况,有没有可能向发包人进行一定的索赔,主要是发包人没有按期提供具备作业条件的施工场地,造成工期延后,我单位各项成本增加。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1-08-03-状态:未解决]
孟显荣律师的解答: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失,详细可来电咨询:1364764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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