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付法律责任

我是公司的会计,2009年8月老板回台湾后,一直没有回来,现在税务部门来查账,发现所有年度的账本帐册不见了,我是否要负责任。不见原因是因为房租到期,房东清理厂房当废品卖了。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9-09-状态:未解决]
刘英昼律师的解答:

根据会计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是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资料(包括所有的帐本帐册)的保管义务由各单位承担。但,如果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会计负有保管会计资料的义务,或会计人员故意销毁会计资料,那么,会承担经济处罚、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责任为:1、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违反这一款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3、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根据所述,尚不知你单位制度是否规定会计有保管会计资料义务,可知的是并非你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如果你不负有任何保管义务,那么,你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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