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行为应属于什么罪?

1998年初,基金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市民杨玉贤借到163500元,限期6个月归还。可多次追收不还,吴川市人民法院以(1999)吴经初字第231吴民事判决书,限判决生效后七天内还清,逾期按欠借款额以月息10.98%加倍付息(有法院判决)。当时基金会负责人李访、李叶瑜赖债不还,后经杨玉贤申请法院查封基金会财产,即某大厦首层14、15号商铺,法院以(2000)吴法执字第210号受理该案,交纳执行费846元,保全费1020元。但李访、李叶瑜,利用不正当手段,虚构该14、15号商铺已被他人查封,逼使法院退还杨玉贤执行保全金( 有退款批示)。在此期间,杨玉贤提出自愿一次性以45万元承租14、15号商铺{即23年-(2002年-1995年)}16年使用权,原物价局副局长杨明见证。但李访、李叶瑜不同意。
该大厦14、15号商铺,是1995年12月31日该基金会用28.5万元买下,使用期限23年,到2018年12月31日止。2002年4月,企业局合并归农业局,李亚养任局长,分工副局长(原基金会负责人)李访管基金会,离岗退养的原企业局副局长(原基金会负责人)李叶瑜聘用负责基金会具体工作。三人互相勾结,李亚养从中暴利,将仅用7年时间的两间商铺亏本14.5万元处理,经李亚养同意后,2003年1月23日,李访以基金会法人代表签字,以低于市场价格一次性8.5万元转租给李叶瑜亲家李华生(有铺位转租协议书).请问这种行为应属于什么罪?

补充提问:
一次性8.5万元转租给李叶瑜亲家李华生(有铺位转租协议书)使用至2018年即以杨玉贤同是16年使用权.集体财产转眼间损失(45万-8.5万)36.5万元.请问这种行为应属于什么罪?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10-11-状态:已解决]
沈建魁律师的解答:

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决罪、伪证罪、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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