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作时间争议

我的合同工作时间写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周几到周几没写明,具体时间几点到几点也没有写明。当初面试的时候是说做5休2,9:00-18:00,中午一个小时休息时间的。而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及实施也是这样的。公司的打卡记录上可以查得到。现在公司要我做6休1,每天9:00-17:00上班,并且开始强制执行。而事先并没有得到我的同意,也没有和我协商,只是老板和人事决定后通过我的上司口头告知。我不愿做6休1,老板又不肯和我谈,怎么办?公司没有工会,没有加班费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10-15-状态:未解决]
沈建魁律师的解答:

超过40算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你可以根据单位的违法情况,选择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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