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公司“走账”36万,退还未果。
本人以“皮包公司”形式长期在外走业务接生意,A为一家为本人(个人)供货的生产厂家(广州),我每次提货都以现金结算(每次结算都会开具收据,收据上没有厂名和公章,但上面有该公司的两个合伙人及财务人员的个人签名。A为一般纳税人,并没开发票给我,也没有报税).合作之今天,本手上有大概120万的收据。后来,本人的一些客户要求开增值票以及经公司账户结算,于是我就用A公司名义接单,用A公司发票和公司账户结算,但本人还是现金提货。我客户货款已经到A公司账后,A公司迟迟不愿把钱退还给我。(可能我们合作过程中产生
一些矛盾,因为我之前接到一张单没有给他生产。)
要点:
1、每批货品单价只是口头说定,然后我在提货单上签名(只有货品名和数量,没有书面合同也没单价)。每月A公司财务打印对账单给我签名确认然后A公司自己保留,因为上面没有有效人签名和公司盖章,所以我没保留此对账单。
2、我手上现在只有120万元的收据,日期是2008年3月份到2008年11月份(实际上我要追回的金额为36万)
3、A公司经营状况良好,36万是完全有能力偿还的。其合伙人个人有车有楼。
我想知道,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成功机会有多大,以及要注意什么事项。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11-24-状态:未解决]
沈建魁律师的解答:
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拖欠你的款项,你就可以依法起诉对方还债。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你可以联系广州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