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

我的客户A为一家外资有限公司,现因经营不善,转让给另外一个老板(B),A和B之间签定协议,B接管A公司后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A公司自己承担。请问:他们(A和B)在未与我及其他债权人取得协商的前提下,这种转让方式是否合法?作为供应商,A公司欠我的货款约50万人民币,如果我向A公司追讨货款,但A公司不存在了,其法人代表已逃跑,若向B公司追讨,B公司拿出协议表示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向B公司追讨,如可行,请您告知我法律依据是什么,适用的法律有哪些,具体是哪一章哪一条,敬请帮忙。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5-01-状态:未解决]
沈建魁律师的解答:

广州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答复如下:A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安排不能对抗债权人,你仍然有权利项合并后的公司追讨债务。建议你带上资料联系本律师详谈。

我咨询沈建魁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房产纠纷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知识产权 企业改制 债权债务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沈建魁律师 > 沈建魁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