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我房屋被判双重缴交管理费,且同诉讼案判决会不同?


本人居住在广州赤岗一街10号楼宇(赤岗东小区),属于省食品集团公司于1992年向白云城建公司整栋购买后作职工宿舍,九十年代,广州仍未有物业管理企业,均由公司行政科统筹管理,自1993年入住后,按约定:每月分别向食品公司缴交物业服务管理费(有发票的)和向赤岗街环卫队缴交(10元)楼宇清洁费、垃圾清运费(5元)。在1999年,该赤岗东小区开发商委托(白云信诚)物业管理公司进驻小区管理,2004年,在我们不知情下,成立业委会同样委托白云信城物业公司管理。
在1996年进行房改房,并经广州公证处公证,省食品公司履行广州房改房相关的管理规定,十多年了,本楼宇的公共维修保养等,一直由省食品行政科负责,而白云信城物业公司没有做任何物业服务(连每季度一次的饮用水池必须清洁的工作都没有),因为本楼宇业户有缴交清洁费,“白云信诚”进驻后,也接管食品公司与原赤岗街环卫队约定的楼宇清洁卫生,只向本楼宇提供清洁卫生和收取垃圾工作,与小区内其它楼宇的物业服务已有所不同。
2009年3月,白云信诚物业公司,以小区唯一合法经营管理者,由小区业委会出具一份2004年的证明:“物业公司自2000年起,每年有张贴向业主追缴物业管理费”。从而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本人和10号楼的业户,追讨我们“欠交”的物业管理费,海珠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理会我们的答辩和上诉,分别在09年和10年的初审和终审判决——“我们一直向省食品公司缴交的物业管理费与本案无关,属另一个诉讼(建议我们向省食品公司追讨)”。分别被判须向“白云信诚”补缴付十年或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奇怪的是:在2010年有几个被诉讼的业户,持省食品公司提供一份“至今没移交10号楼物业管理权给他人和其它公司,该楼宇一直由省食品公司负责物业服务”的证明。“白云信诚”有可能撤诉不告了……。
本人请教:
1. 房改房是经公证委托省食品公司履行九十年代房改房相关维护职责,向其缴物管费有错吗?且根据物业管理费收取规定:管理费应包括楼宇环境清洁,我同时向赤岗街道环卫办(后来由白云信诚接收该项工作)缴交10元/月清洁费,为何白云信诚仍向我追物业管理费?
2. 本人被判十年的管理费需向“白云信诚”缴交,但其十年里已收本人的楼宇清洁费10元,属于管理费范畴内,本人应如何向其追讨多收部分,是否缴费后另行诉讼该重收的费用?
3. 凡事都有先来后到,我与省食品公司签订的公证已属于一份委托合同,而根据《合同法》若有变更或终止(包括我房屋何时变更物业管理公司,应函达文件到本人),至今,省食品公司或白云信城都没有函文通知,所以白云信城是否没有理由另外再收取我的物业管理费。
4. 本人居住的楼宇,同样案例诉讼判决却不相同(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被判要缴交十年或被判缴交二年、有几户业主上庭后却撤诉不告),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本人不明白为何相同诉讼案判决书会不同?我是否先按中院判决书向白云信诚缴交十年的费用后,另行向中院申诉纠错,程序合适否?
5. 近期,白云信诚物业公司再次诉讼,追讨本人2009年4月—12月的管理费,求救:本人应如何答辩方能将居住楼宇的实际情况,清晰地告知法院,是否存在本次答辩中同时申诉前一次被判的不合理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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