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呼吁:三鹿刑案刀下留人!

时间:2009-01-02 17:34:31  作者:张赞宁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紧急呼吁:三鹿刑案刀下留人!

张赞宁

 

最近有多家媒体曝料说: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最高有可能被判死刑。

这是否是一种信号?

从刑法条文上看,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确有最高可判死刑的规定。但个人认为,死刑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切不可为了一时痛快,或以“民愤”为由,而滥开杀戒。

表面着来,毒奶粉事件是三鹿集团的问题,实际上,三鹿毒奶粉案的发生,有着深层的社会原因与制度上的原因。如果只是孤立的将其看成是某个企业、某个厂家或某几个责任人的问题,又何以能解释,自三鹿毒奶粉事件曝光后,经质检检测发现,除三鹿集团外,全国还有许多乳制品厂家生产的乳品、乳液中也都检出有三聚氰胺?

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确实应对本企业的毒奶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与领导上的责任,但他罪不当死。这是因为毒奶事件的发生,如果要让三鹿集团一个企业,或者由田文华等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这对田文华、张文华等个人来说是不公正的。这其中,至少还有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的问题,如果管理部门能依法管理,质检部门能依法把关,三鹿集团何以会落得个破产的境地?这个三鹿集团的董事长田文华又何至于会有今日的下场(蹲大牢)?

铁的证据表明: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国家免检产品颁证大会”,宣布了有史以来国内第一批获得“免检”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河北三鹿牌奶品名列其中(中华商务网讯http://www.chinaccm.com),以后三鹿奶粉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免检产品(中国财经网:《国家免检产品》2008-9-12 22:47:14)。更荒唐的是,2007年,三鹿婴幼儿奶粉项目,竟然获得了由国务院颁发的200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石家庄妇女儿童网,2008-08-27《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同志简介》)。因此,实事求是的讲,这次毒奶事件的出现,质检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责任更大。

我们应当从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汲取教训,以杜绝类似事件发生。我国之所以在继阜阳“大头娃”假乳品事件之后,又有三鹿“石头娃”毒乳事件发生。在每一次侵害广大消费者的事件发生后,往往都是处理几个“替罪羊”了事,并没有真正从根子上找原因。

尤其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和崇尚废除死刑、少杀或不杀刑法伦理的今天,我们更应慎用、少用或不用死刑。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要依法,要理智、要讲道理,要宽容。

为此,我们呼吁:三鹿刑案刀下留人!

田文华有罪,但罪不当死!

2009年元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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