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律师:
您好。我有一套房产于2009年7月1日租给乙方,当时签订的租赁期限是3年,可是乙方只付给我半年租金。现在半年租期已到,由于特殊情况,我急需卖房,所以想终止合同,但乙方不答应。我打算退还乙方暖气费及物业费等杂费,另外最多赔偿1个月租金,可是乙方要求退回全部费用。我想请问:如果我向法院提出诉讼终止合同,最终结果会是怎样?我是否违约?如果违约我应该给乙方多少赔偿?乙方要求是否合理?
谢谢。
补充提问:
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
由于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条件,那么我应该怎样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的损失该怎样计算?
如果新房东同意继续外租,那么租赁合同是否要重新签订?合同内容可否有变化?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09-12-21-状态:未解决]
许正文律师的解答:
买卖不破租赁,在出租期间,房屋出卖,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你现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赔偿对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