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04 17:10:12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最近,电梯“夺命案”频发,为社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为避免“灾难”降临到自己身上,广大市民纷纷采取各种行动来规避风险,而前不久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则“别出心裁”地在电梯外张贴“生死状”,“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明确声明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不免贻笑大方。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作为电梯的业主,如电梯真的存在安全隐患,龙潭区人民法院就有责任及时维修或者暂停该电梯的使用。而一旦发生伤人事件,龙潭区人民法院则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但不能因为责任重大,便设法逃脱。龙潭区人民法院的这种张贴“生死状”企图脱责的行为显然 “知法犯法”,这种做法不仅伤了民众的心,更让象征法律权威的 “法院”身份蒙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