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05 13:15:2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长春“盗车杀婴”案,1.7万赔偿金是否合理
日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盗车杀婴”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判处死刑,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元。赔偿金额少、甚至仅罚金的1/3,引发外界质疑。据有关报道称,被害婴儿父亲许家林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他要求赔偿孩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妻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30万元,但是法院仅支持了孩子丧葬费1.7万元,他当庭提出上诉。
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本案而言,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那么,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应如何得到赔偿?我所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会含有这部分赔偿,一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刑事案件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另一个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赔偿金,但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金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从本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在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普遍确立的现实下,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却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导致受到最严重侵权伤害的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建议最高院应考虑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做出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