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07 16:23:1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甲与乙为男女朋友,因琐事吵架,后女乙负气至公安机关报案,但报案理由却是抢劫。公安机关立案不久后,女乙又来到公安机关,说明了真实情况,并申请撤销案件,被公安机关拒绝。本案中,女乙是否具备申请撤销案件的资格?
信敏功所解读:本案中,女乙不具备申请撤销案件的资格。根据新《刑诉法》109条的规定,在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应向报案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在确定无误后报案人要在报案笔录上签字,此时如果报案人说明事情的真相,在公安机关询问、查证后,确实属实的,可以当场释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如果报案人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明下仍然坚持,那么案件就进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此后案件的进度就交到公安机关的手里,公安机关须根据新《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确定是否立案,如果确属于不立案的情形,应该不予立案,已经采取措施的应该立即释放。如果已经立案的,只有在新《刑诉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下,才能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而不能像民事案件一样,只要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都可以撤销,因此,本案中可以撤销案件的只有公安机关,女乙不具备申请撤销案件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