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李某案件新律师观点

时间:2013-07-12 16:03:51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简评李某案件新律师观点

近日,未成年人李某的监护人为其聘请了某律所为李某辩护,该所指派律师不仅发表声明指责报道侵权,还表示将为李某做无罪辩护,且辩护的理由之一是李某强奸受害人之前被劝酒。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

    首先,报道此事的媒体不构成侵权。正如被害人代理律师田律师所言,名人的生活因媒体而受粉丝的关注,媒体同样可以对名人的私生活经行监督,李某从小就跟随父母四处演出,作为名人,他的违法行为同样应受到媒体的关注与监督。媒体的性质本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从客观实际来看,作为公众人物,其私生活必然会因被关注而被报道,只要媒体报道不失实,就是合法的。如果媒体对此构成侵权,其他已经被爆料私生活的明星岂不是更要追究媒体责任?那么如此推断,媒体将不再报道该名人,该名人届时也不会因关注而创收。

其次,该律师将酗酒作为酌情量刑情节。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酗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将酗酒作为酌情量刑情节,这与《刑法》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如果法院采纳此李某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势必会造成公众的误解,照此推断,酒后就比没有喝酒的社会危害性大,就可以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标准,到最后,似乎要鼓励有犯罪意识的人酒后犯罪了。以此类推,酒驾也就可以拿喝酒作为借口了。

当然,李某辩护律师的立场,同样身为同行的笔者是可以理解的,作为辩护人是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辩护人更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对于一些行为要综合平衡一下受害人的感受。

以上内容纯属学术探讨。

执业机构: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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