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29 18:00:1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信敏功解读: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案例简介:
某县属于偏远地带,该县某学校校长坚持要带领学生们入保险,并找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由于人员紧缺,该保险公司便委托学校老师代收保险费。2013年8月26日,家住某村的崔某在送儿子王某到学前班报名时,看到了保险公司在学校散发的保险宣传单。王某的班主任问她,“孩子投保你入不入?”崔某说:“入”。随即崔某交了26元钱给儿子购买了人身平安保险,同样在班主任老师那里拿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某县支公司出具的收据。2013年8月31日,王某和两个小伙伴一起在村头新修的公路边玩耍,三人不慎掉入路边一个积水坑内,三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这个世界。孩子出事后,王某的父母想到已经给孩子入了保险,就找保险公司赔付,然而,他们却意外地等来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原因,就在于王小冬是在2013年8月31日出的事情,然而他投保险种的起保时间是从2003年9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虽然王某已经于8月26日交过保费,但是保险公司后来发给王某的保单上签订的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1日24时止,所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还没有生效为由拒绝赔付。王某的父母起诉到该县法院,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温县支公司赔偿保险金8000元,精神和经济损失费2000元。法庭上,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某县支公司认为,2013年8月26日,原告交纳了保险费,那么交纳保险费这个行为只能证明是原告和被告之间这个保险合同成立。这个保险合同是附有生效期限的一个保险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所附的这个期限是2013年9月1日,届时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我所认为: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应从被告承诺时起即2013年8月26日成立。一般地,依法成立的合同,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此外,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人员应在8月26日收钱开收据时就应发放保险卡,可他们没有那样做。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赔偿金,但是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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