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3 16:33:3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临牌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5日,朴先生在某市某4S店买了一辆英菲尼迪,当天即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领到了一张临时车牌,有效期为5天。当月16日,他在某市发生了车祸,交警认定他负全责,且发现他的临时牌照已过期。7月23日,他把车子开到该市的4S店维修。第二天,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进行了定损,车损是4万余元,对方车损是5000多元。10多天后,朴先生提车先行支付了维修费,然后将理赔材料递交给了保险公司。可很快他就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电话通知,理由是车祸发生时属无牌上路,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朴先生不服,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
我所认为: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保险合同中关于“无证不赔”的内容,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而制定,强调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未强调因果关系。只有在免责原因与危险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能免责。朴先生将临时牌照过期的投保车辆上路,承担的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责任,而不能否认其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的发生与临时牌照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临时车牌过期并没有导致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也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而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故保险公司应赔付朴先生车辆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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