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03 17:34:3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信敏功所解读:投保人死亡,谁有权领取保险金?
案例简介:
赵先生人近中年,曾经历了一场不幸的婚姻,儿子小明也在离婚诉讼中被判给了妻子张某扶养。2000年,赵先生同李某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2001年,赵先生为儿子小明购买了3份终身寿险,每年缴纳数额不小的保险费。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10月赵先生死于车祸,家庭顿失收入主要来源,生活面临窘境,赵妻李氏无法继续缴纳保费,于是决定退掉保险。按照退保程序规定,在投保人死亡后办理退保手续时,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最后一期保费缴纳收据;经了解,赵先生的父亲仍健在,且赵某死前未留下任何遗嘱,在此情况下,退保金如何在李氏、张氏、小明和赵父4人中处理?
我所认为: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赵先生去世后,这笔生前就已形成的债权就应当作为遗产,由赵先生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保险公司应当向赵先生的继承人给付退保金;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规定:“……如果分割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可以先判断出李氏对这笔退保费享有一半的权利,而张氏已同赵先生离婚不在享有此权利;最后,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在公民死亡后没有遗嘱或遗赠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所以,剩下的一半在李氏、小明和赵父之间进行分配,小明的那一部分则暂时由其母亲张氏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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